2017年8月博州环境监察支队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博乐市和温泉县2家企业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监察支队当即依法对2家企业立案查处,分别处于人民币10万和3万元罚款,2家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环境监察支队将2家企业移交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2家企业对其违法行为接受相应处罚。这也是博州环保局今年来首次向人民法院移交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后续环境监察支队继续将对全州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企业移交当地人民法院。
今年以来,博州环保局继续坚持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持续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线”,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严格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坚决守护博州的绿水青山。
博州环境监察支队将案件移交温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