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4月20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博州政办发〔2012〕107号)同时废止。
2018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自治区气象条例》《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范围内寒潮、暴雨、暴雪、干旱、大风、沙尘暴、高温、低温、冰冻、大雾、雷电、冰雹、霜冻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水、干旱、地质灾害及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自治州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四、工作原则
㈠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㈡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将常态减灾作为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科学管理能力。
㈢依法规范、协调合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制,实现各级各部门信息互换、资源共享、协调合作,全力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㈤及时响应、自行启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自行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第二章 组织体系
一、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州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气象局、民政局、公安局、教育局、文体广新局、卫计委、旅游局、安监局,州公安消防支队,武警博州支队,博尔塔拉军分区,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及各县市组成。
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气象应急办)设在州气象局,承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气象局局长兼任。
二、县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参照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相应机构。
三、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和影响程度,召集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会议,通报灾害性天气监测实况、已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分析汇总气象灾害监测信息,交换有关灾情和险情信息,综合研判气象灾害可能影响程度及未来发展态势,决定启动或解除州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特征及发展态势,结合影响区域的地理环境、经济、人口、社会运行状态等因素,综合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可能受到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做出灾情预估,并制定防御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四、自治州气象应急办职责
落实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送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各成员单位要求,提供相应的气象服务保障;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根据气象灾害的特点,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各成员单位应急联络员队伍的日常组织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灾情调查、收集、分析、评估和总结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研讨工作。
五、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运行
常态情况下,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安排,适时召开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防御应急工作。当气象部门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或已发生严重气象灾害时,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防御、应对处置工作。
六、多部门联动机制
㈠信息共享。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络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与各部门防灾减灾工作有效衔接。
㈡联络员队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需要,明确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确定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联络员。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气象灾害灾前、灾中和灾后的监测预警信息传递、预防规避、应急响应等常态化管理工作。
㈢联合会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遇有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自治州气象应急办负责召开多部门联合会商会或有关单位应急联络员会商会,讨论和研判气象灾害发生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联合防灾减灾措施,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与各部门防灾减灾工作有效衔接。
第三章 监测预警
一、灾害风险分析
气象部门要逐步建立以社区(村队)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和综合评估系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等工作。各县市开展城市规划、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时应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特点、分布情况等提前做好灾害风险评估,减少气象灾害影响。
二、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重点完善山区、工农业发展区自动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监测网,加强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和预测预报能力,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三、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按照《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㈠发布等级。预警信息发布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㈡发布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㈢发布途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县市要在学校、医院、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村队(社区)基层气象信息员队伍,确保气象灾害信息及时传递到户到人。
四、预警准备
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当出现灾情预兆时,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章 应急处置
一、灾情信息报告
灾情发生后,相关部门结合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情况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气象灾害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二、应急响应启动
㈠应急响应标准。
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Ⅳ级):当发生寒潮、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高温、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对公众、部分行业的生活生产造成一般危害或威胁,或已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气象灾害,在灾害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可升为Ⅲ级或以上级别。
较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当发生寒潮、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高温、大雾等气象灾害,对公众、较大部分行业的生活生产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或已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引发较大次生、衍生灾害,在灾害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可升为Ⅱ级或以上级别。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Ⅱ级):当发生寒潮、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对公众、大部分行业的生活生产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较重次生、衍生灾害,在灾害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可上升为Ⅰ级。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Ⅰ级):当发生寒潮、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在大部分县市出现对公众、大部分行业的生活生产带来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或已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各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㈡应急响应权限。
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Ⅳ级):由县市人民政府启动当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应对响应行动,并报州应急办、气象应急办备案。
较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Ⅲ级):由县市人民政府启动当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带队参加现场救援抢险,并上报州应急办、气象应急办备案,州人民政府给予保障支持和指导。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Ⅱ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Ⅰ级):启动自治州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救援抢险,相关县市全力配合,共同做好应急行动。
㈢应急响应启动流程。自治州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的影响程度和灾害发展态势,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互交流有关信息,对气象灾害预警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判,重大及以上气象灾害由州气象应急办向州应急办提出启动预案依据及启动级别建议,经州应急办确认、州人民政府授权后发布响应命令,并可根据处置需要,做出提升或降低响应级别决定。
三、部门响应联动
当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气象灾害影响和危害范围,按职责分工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
四、分级分灾种应急响应
寒潮灾害应急响应
等级 部门 |
Ⅳ级 |
Ⅲ级 |
Ⅱ级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
民政部门 |
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 |
重点做好贫困户及流浪人员等防寒救助工作 |
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
住建、林业 等部门 |
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
加强对各公园树木、花卉等防寒工作 |
对市政园林树木、花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措施 |
农林牧渔 部门 |
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业主做好防寒措施 |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
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做好农林牧渔业防霜冻、冰冻和防大风措施,部分农作物可提前收获上市 |
卫计部门 |
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 |
做好寒潮所引发的疾病医疗救治工作 |
交通运输 部门 |
加强车辆安全监管,保障道路运输畅通 |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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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灾害应急响应
等级 部门 |
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
水利部门 |
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 |
民政部门 |
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向灾民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教育部门 |
根据防御指引、提示,做好学校防雨防洪准备,保护学校的学生安全 |
电力部门 |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 |
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
农业部门 |
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 |
暴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
等级 部门 |
Ⅳ级、Ⅲ级 |
Ⅱ级 |
Ⅰ级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
公安部门 |
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降雪引起的交通事故 |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降雪引起的交通事故 |
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
电力部门 |
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除电力故障 |
交通运输 部门 |
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等路段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雪情,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
民航部门 |
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
住建部门 |
对供水系统等采取防冻措施,加强危房检查,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房屋内的人员 |
水利部门 |
对灌溉系统等采取防冻措施,加强水利设施巡查防护 |
卫生部门 |
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
民政部门 |
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
农业部门 |
采取有效防御措施组织做好种植业防雪、防冻工作 |
畜牧部门 |
采取有效防御措施组织做好畜牧业防雪、防冻工作 |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灾情 |
大风灾害应急响应
等级 部门 |
Ⅲ级 |
Ⅱ级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
城管部门 |
提醒有关单位对设置的露天广告牌采取加固措施 |
安排专人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树木的安全性进行排查,并采取加固措施,必要时拆除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
电力、通信部门 |
监控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确保安全;及时抢修损毁线路 |
对于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进行严密监控,并事先进行加固;及时抢修损毁线路 |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 |
做好大风、火灾等应急救援处置准备工作;对大风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
农林牧渔 部门 |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林场等,采取一定的防风、防火措施 |
迅速采取防风、防火措施,保障农业、水产业、畜牧业、林业生产安全 |
宣传媒体 |
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大风预警信号,提示社会公众做好防护 |
民航部门 |
采取应急措施,保障航空运输安全 |
沙尘暴灾害应急响应
等级 部门 |
Ⅳ级 |
Ⅲ级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
公安部门 |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
组织警力,及时处置因沙尘暴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
农业、畜牧部门 |
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
提醒广大农民停止田间劳动,到安全地方暂避,组织害后恢复生产 |
环保部门 |
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
交通运输 、民航铁 路部门 |
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
民政部门 |
做好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
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
林业部门 |
按照相关预案处置 |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
高温灾害应急响应
等级 部门 |
Ⅳ级 |
Ⅲ级 |
Ⅱ级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
电力部门 |
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
住建、水利部门 |
做好用水安排,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 |
建筑、施工等露天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防暑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中暑 |
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 |
建议建设单位停止户外、高空作业 |
公安部门 |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防止车辆自燃、爆胎等引发交通事故 |
积极开展安全用火用电宣传,提醒市民注意因超负荷运转引起火灾的危险 |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 |
卫生部门 |
宣传中暑救治常识,督促并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防暑降温卫生保障措施 |
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和儿童)因中暑引发其他疾病的防护措施 |
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可能大量增加的中暑或类似病患者 |
农业、畜牧、水利、林业 部门 |
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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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雹、雷电灾害应急响应
等级 部门 |
Ⅳ级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冰雹、雷电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
住建部门 |
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
电力部门 |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
民航部门 |
做好冰雹、雷电防护,保障航空运输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
农业部门 |
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
各单位加强本单位责任范围内区域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电器使用 |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
大雾灾害应急响应
等级 部门 |
Ⅳ级 |
Ⅲ级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
民航部门 |
做好航空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
公安部门 |
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
交通运输 部门 |
加强道路交通设施维护,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
电力部门 |
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故障,保障电力供应 |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
五、应急处置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依职责参与。
㈠气象主管机构应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㈡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国土等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㈢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及时、准确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㈣应急预案启动后,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上级或同级气象应办。
六、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以及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援助。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七、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㈠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㈡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损失、救援情况等。
八、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应急办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第五章 恢复与重建
一、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毁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建立县市之间对口支援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时,对口支援县市应为受灾县市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形式的支援。
二、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梳理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三、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四、灾害保险
大力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鼓励群众和各类机构、组织参加商业保险,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灾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
第六章 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二、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对达到应急响应等级的气象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三、物资保障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监管和紧急配送体系。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四、通信保障
气象灾害导致通信设施受损时,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五、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住建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
六、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
第七章附则
一、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24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2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2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二、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治州气象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自治州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