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自治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按照《自治州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制定了自治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办法定位于《关于进一步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博州政发〔2017〕136号)的具体落实制度之一,旨在加强博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发挥各部门协税护税职能作用,避免税收流失,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二、制定《自治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三、制定《自治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是适度扩大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应对经济下行的重要途径,是化解产能过剩、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手段,税务部门通过对全社会固定资产项目进行监控分析,建立起全社会固定资产项目的税收评价体系,为政府投资决策、产业布局、招商引资、构建财源建设体系提供决策参考。同时,全社会固定资产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固定资产项目的项目流、信息流、资金流难以掌握,全社会固定资产项目税收极易流失,建立科学有效的征管体系,形成社会共治、综合治税的格局,是保证全社会固定资产项目税源不流失,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重要手段。
四、《自治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6章30条。
第一章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度目的和任务,指出了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履责,支持、协助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国税局、地税局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中应当加强合作。
第二章明确国税局、地税局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中的职能。
第三章明确各部门应当按照综合治税的有关要求,开展信息共享和协助税收征收工作。
第四章按照税收管理的特点,将固定资产投资分为建筑类和房地产类,并按照税源管控的要求对相关部门和工作内容进行明确。
第五章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或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本办法分别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明确了《管理办法》由自治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