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652700206QR00100
职权名称
项目
机动车抵押登记
子项
办理数量
0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实施依据
【法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02号令)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执法民警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机动车抵押登记的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登记的不予登记,或者对不应登记的予以登记;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从事车辆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车辆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办机构
交警支队
责任主体
博州公安局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上一条: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下一条:驾驶证工本费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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