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时间:2017年01月22日 12:25 来源: 办公室  点击:[ ]

职权编码

652700213CF11500

职权名称

项目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子项

办理数量

0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实施依据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办机构

质监站

责任主体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上一条: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下一条:对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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