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652700401JC00100
项目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子项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年度责任目标、上级通知、特定时节等实际情况,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检查方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作出限期整改相关问题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按行政处罚规定及时移送其它部门。
4.事后监管阶段: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3.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监督检查过程中失职、滥用职权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发生腐败行为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办机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主体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下一条:对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设备设施、侵占人防工程或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及废弃物、占用或违法使用人防警报频率及音响信号、阻挠或擅自拆除警报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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