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当场办理。
1、公民出生登记、死亡注销;
2、户口登记项目(民族、出生日期除外)变更、更正;
3、分户或并户;
4、市内户口迁移(投靠直系亲属或分房、购房、换房等);
5、公民入伍、出国(境)、逮捕、劳改、劳教、失踪等办理注销户口;
6、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回原籍办理落户手续;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8、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或高校学生毕业分配落户;
9、录用公务员、招工、工作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0、暂住人口的登记、办证,包括办理《暂住人口租赁户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户籍内勤应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当面交给申报人,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对下列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当场受理,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申报人与户籍内勤当场签字,公安派出所所长在三日内签署意见,并安排户籍民警在1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
1、公民变更民族或更正出生日期;
2、公民收养子女落户;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户口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不全的,户籍内勤在受理时,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由外勤民警当场答复申请人,并将《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当面交给申请人。县、市(区)公安(分)局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公安派出所;对需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应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迅速上报。地、州、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的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五日内,由户籍外勤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不予受理,但应耐心给群众解释清楚,不得态度生硬,语言简单粗鲁。公民申请上述户口一律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