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要求,我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部门整改落实,并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一、关于“阿拉山口市江巴斯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边界均未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问题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发布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技术规范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作并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整改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到人。
2.市环保局、水利(水务)局实地调查摸底和分类梳理。
3.市环保局要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整改落实,调度整改进度,建立台账,加强执纪问责,严格审核把关。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的规定,水利(水务)局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发布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技术规范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作并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责任单位:阿拉山口市环保局、水利(水务)局
责任人:夏力卡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曹德虎(市水利局〈水务局〉副局长)
完成时限:2018年6月1日前完成。
201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