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时间:2017年06月23日 19:50 来源:   点击:[ ]

职权编码

652700401XK00300

职权名称

项目

权限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子项

办理数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实施依据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2001526日) 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对城市地下交通干道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得到落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办机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主体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上一条:对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的、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打桩、钻探的、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的处罚
下一条:权限内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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