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阶段: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占用人防工程进出道路等情形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阶段: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人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签的,按照规定办理。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经催告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