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核发取水许可证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博河流域内取用地表水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1份;
2.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3份;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4.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6.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8.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9.前款(一)、(二)、(三)、(四)项中的有关文件报告,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审批文件;不需要经过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申请人可以只提交前款(一)、(二)、(四)、(七)项规定的文件。
三、是否收费:不收费
四、承诺时间:15天
五、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第48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国务院令450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标准(试行)(新水水管【20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水【2011】37号);《自治州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博州政办发【2010】16号)。
2.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自治区(州、市)、县(市)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界定:
取用水户年取地下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取水许可申请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年取地下水量100~500万立方米的,其取水许可申请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年取地下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其取水许可申请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地下水超采区或存在地下水超采潜在危险的地区,取用地下水可由地(州、市)直接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工程,其取水许可申请由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暂按原审批权限管理,审批机关要加强对取水的监督管理。
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公里范围内建设机井的,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征求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出具同意意见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审批。
3.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⑴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审查;⑵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六、办理地点: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博河流域管理处窗口(二楼)
七、联系电话:0909—2271013
八、网址:http://xzfw.xjboz.gov.cn
九、监督投诉电话:2271100
温馨提示: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办理业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博河流域管理处服务指南
权限内河道管理审批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博河流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等活动。
二、申报材料:
(一)在河道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等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4.申请的采砂点未在河道采砂规划区域的,还应当提供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5.水土保持方案、采砂区域万分之一地形图、弃料堆放、处理方案和恢复河道保证书等材料。
(二)堤顶、戗台兼做公路
1.交通部门提出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意见或者行车单位或个人提交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申请书;
2.位置图、情况说明、管理和维护办法、该河道管理单位与行车单位或个人签订堤顶戗台保护协议等;
3.水利部门专家审查意见书;
4.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或水土保持的项目,提供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5.公路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情况及公路的防洪标准与防洪措施。
(三)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等
1.申请文件及《自治区水利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
2.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所在河段地理位置图;涉及河道、堤防区域的平面图;
4.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5.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施工方案;
6.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7.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替代措施或工程;
8.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三、是否收费:不收费
四、承诺时间:15天
五、法定依据:
(一)在河道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二)堤顶、戗台兼做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号)第15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16条。
(三)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9条。
六、办理地点: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博河流域管理处窗口(二楼)
七、联系电话:0909—2271013
八、网址:http://xzfw.xjboz.gov.cn
九、监督投诉电话:2271100
温馨提示: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办理业务,法定节假日除外。